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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26846号“乌蓬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2:06第58026846号“乌蓬帽”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2912号
异议人:乌毡帽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州方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好女儿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乌毡帽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好女儿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8026846号“乌蓬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乌蓬帽”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白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08863号、第3434068号“乌毡帽”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白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如“梦云蓝”、“金库门”、“石拱门”等,被异议人未能就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026846号“乌蓬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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