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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35499号“高恩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2:01第57435499号“高恩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2117号
异议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陕西美力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美力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435499号“高恩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恩美”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975992号“恩美”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松;果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3974号、第7847690号“贝因美”商标、第45206616号“恩美”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蛋白牛奶”、第29类“奶粉”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35499号“高恩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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