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7874763号“清香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1:45第57874763号“清香村”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2323号
异议人: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之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孝满
异议人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丁孝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874763号“清香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香村”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海鲜;腌制蔬菜;蛋;食用花生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29529号“清香园”商标、第22496755号“清香园及图”商标、第45929555号“清香园1828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鱼子酱;腌制蔬菜;食用油”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874763号“清香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0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