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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6025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1:40第55260250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6620号
异议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市龙湾蒲州彬瑶百货店
异议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龙湾蒲州彬瑶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526025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91546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构成要素、设计风格不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6025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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