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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82653号“CHIC-M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1:49第57682653号“CHIC-M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210号
异议人:香港极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丹阳市奈司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港极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丹阳市奈司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682653号“CHIC-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IC-ME”指定使用于第9类“3D眼镜;眼镜框;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58977846号“CHCME及图”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9月3日,晚于被异议商标“CHIC-ME”申请日期2021年7月14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82653号“CHIC-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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