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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97692号“摸鱼咖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9:19第54197692号“摸鱼咖啡”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852号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泰车联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泰车联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197692号“摸鱼咖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摸鱼咖啡”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巾;咖啡过滤纸;文具;墨水;笔记本;小册子(手册);文具或家用胶带;纸袋;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或纸板制盒;长尾夹;贺卡;贴花纸;信封;印章(印);书签;文件夹;文件套(文具);笔袋;台历;明信片;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53543572号“摸摸鱼”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31826号、第32797478号、第32804138号、第32790569号、第32827157号、第32790581号“摸摸鱼”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口述听写机;验手纹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第38类“电信信息;信息传送”、第41类“娱乐服务;玩具出租”、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第45类“寻人调查;社交陪伴”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摸鱼”为网络流行词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并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97692号“摸鱼咖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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