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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53866号“SUPKAW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9:28第56153866号“SUPKAW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819号
异议人一: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中古站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考斯公司、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中古站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153866号“SUPKAW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KAWS”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钓鱼用具”等商品上。 异议人考斯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98684A号“KAWS”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姓名权、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4537064号“SUP”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钓鱼用具”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两异议人的“KAWS”商标、“SUP”商标、“SUPREME”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由两异议人的“SUP”商标和“KAWS”商标简单组合而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153866号“SUPKAW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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