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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52765号“药圣华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9:13第46952765号“药圣华佗”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349号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仁寿县发嘉禾家居用品经营部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仁寿县发嘉禾家居用品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46952765号“药圣华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圣华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宠物尿布”。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9238号“华佗”、第4528901号“华佗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洗液;卫生巾;卫生毛巾带(毛巾);中药袋”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华佗”商标、“华佗及图”商标进行了推广和使用,鉴于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多次申请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组合相近的商标,如“中医华佗”、“药王华佗”等,上述行为难谓正当。被异议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创设计。另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茅台镇山泉”、“全球通百货商城”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能力。结合本案双方商标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952765号“药圣华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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