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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20013号“39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9:03第57120013号“39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230号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7120013号“39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39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草本茶;草本茶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42910号“三九医药 999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红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120013号“39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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