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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7015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8:58第59670152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771号
异议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易伦华
异议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易伦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67015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4429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差异细微,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7015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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