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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11623号“上集华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7:53第60211623号“上集华云”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567号
异议人: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科华云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科华云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211623号“上集华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集华云”指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64155号“智慧华云”、第17138211号“华云邮”、第15644097号“华云数据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传感器”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11623号“上集华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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