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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83492号“喜运登XIYUNDE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7:58第57783492号“喜运登XIYUNDE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565号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若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若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7783492号“喜运登XIYUND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运登XIYUNDE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按摩;医院;保健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52158号“喜来登XILAIDENG”、第6848334号“喜来登SHERATON 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医疗护理;休养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饭店”服务上的第777913号“喜来登”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特殊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83492号“喜运登XIYUND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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