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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88644号“华云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7:49第60488644号“华云洛”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572号
异议人: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滁州市宸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滁州市宸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488644号“华云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华云洛”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38431号“华云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专业咨询”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4314号“华云数据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88644号“华云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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