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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00734号“蓝小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7:32第60000734号“蓝小亮”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275号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悦元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悦元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00734号“蓝小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蓝小亮”,指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亚麻籽油膳食补充剂;膳食纤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3648号、第32402923号、第7613055号“蓝月亮”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发液;香波”、第5类“牲畜用洗涤剂;兽用洗涤剂;卫生消毒剂”、第30类“咖啡;糖;蜂蜜”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00734号“蓝小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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