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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12732号“卫诺安WEINUO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7:28第60012732号“卫诺安WEINUOAN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221号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华军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华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12732号“卫诺安WEINUO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卫诺安WEINUO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酒精;维生素制剂;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13307号、第9808631号“卫诺”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保健袋;卫生消毒剂;消毒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卫诺”,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12732号“卫诺安WEINUO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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