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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83495号“诗维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7:23第57983495号“诗维斯”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215号
异议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傅国芳
异议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傅国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983495号“诗维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诗维斯”,指定使用于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47159号“斯维诗”、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95880号“SWISS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婴儿配方奶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第36847159号“斯维诗”、第G1195880号“SWISSE及图”商标在“婴儿食品;保健品”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83495号“诗维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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