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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12306号“CICID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7:19第60312306号“CICIDI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741号
异议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巍
异议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12306号“CICID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ICID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面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1051号“GIGI”、第1947297号“C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12306号“CICID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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