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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02913号“SIMOQ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7:14第60802913号“SIMOQE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844号
异议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仁朋
异议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仁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802913号“SIMOQ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MOQEN”指定使用于第9类“接线盒(电);整流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73048号“SIMON”、在先注册的第6095014号“西蒙电气SIM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电插座”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另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过程及正当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02913号“SIMOQ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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