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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49880号“艾薇儿潮童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7:08第60549880号“艾薇儿潮童馆”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839号
异议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霞雯
异议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霞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549880号“艾薇儿潮童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薇儿潮童馆”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0713号“艾葳”、第11480815号“欣贺艾薇”、第8506177号“AIVEI”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上衣;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34094号“艾薇”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别针(非首饰);服装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549880号“艾薇儿潮童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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