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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08879号“菲洛利FILLIVIE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7:04第58608879号“菲洛利FILLIVIED”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902号
异议人:法国菲欧曼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菲洛利填充医学美肤门诊部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菲欧曼实验室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菲洛利填充医学美肤门诊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8608879号“菲洛利FILLIVIE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洛利FILLIVIE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按摩器械;缝合材料”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2751107号“法国菲欧曼实验室 LABORATOIRES FILL-MED及图”、第39624125号“LABORATOIRES FILL-MED及图”商标已于2022年9月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予以宣告无效,不再享有在先商标权,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要求认定其第3962412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所含英文“FILLIVIED”整体视觉效果与引证商标识别部分“FILLMED”高度相似,“FILL”具有“填充;装满”之意,“MED”通常被认为是医疗行业或者是医学、医药的简称,“FILLMED”整体易被理解为“医学填充技术”、“填充医学”或者“富含药物”等含义。该英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主要应用于医学填充技术或主要成分是药物等,进而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解,具有一定欺骗性,同时结合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包含“FILLMED”商标的情况,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有关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08879号“菲洛利FILLIVIE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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