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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4204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5:12第59742043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009号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康琳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对被异议人康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74204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手提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012号“LV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毛皮;背包”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近似,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4204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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