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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76944号“SKTW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5:07第54076944号“SKTW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008号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和记通电子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和记通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4076944号“SKTW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KTWO”指定使用于第11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7248号、第7704539号“SK-I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古龙水”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各种化妆品;非药物护肤品和护肤剂”商品上“SK-II”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的字母组合、呼叫相近,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076944号“SKTW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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