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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13344号“HOUSE OF HAR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5:02第60013344号“HOUSE OF HART”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944号
异议人:创科无线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宁德邦仕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科无线普通合伙对被异议人济宁德邦仕纺织品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朱振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13344号“HOUSE OF HAR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USE OF HART”指定使用于第11类“坐浴浴盆;头发用吹风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44125A号“HART”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手电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13344号“HOUSE OF HAR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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