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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57880号“古剑山老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4:58第59757880号“古剑山老窖”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828号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桓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9757880号“古剑山老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剑山老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92159号“剑”、第24482409号“古剑春”、第51314909号“古剑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工艺、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57880号“古剑山老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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