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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10108号“AIP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4:25第53610108号“AIPU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361号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3610108号“AIP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P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47975号、第50339773号“AUP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电加热装置;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商品上的“AUPU”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特殊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10108号“AIP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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