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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85805号“奥普提科技OPTI TECHNOLOGY”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4:29第57485805号“奥普提科技OPTI TECHNOLOGY”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365号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奥普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奥普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7485805号“奥普提科技OPTI TECHNOLOG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普提科技OPTI TECHNOLOGY”指定使用在第40类“空气净化;水处理;半导体晶片的加工”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8598号、第54313798号“奥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空气净化;水处理;金属处理;染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水处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和抄袭其驰名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85805号“奥普提科技OPTI TECHNOLOGY”商标在“空气净化;水处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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