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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20389号“奥普岱斯OPPDAI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4:16第58320389号“奥普岱斯OPPDAI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363号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昕阳晟达(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昕阳晟达(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日间泰康(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8320389号“奥普岱斯OPPDA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普岱斯OPPDAIS”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精油;香薰藤条;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8895号、第22097706号、第54319944号“奥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香料;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特殊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20389号“奥普岱斯OPPDAI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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