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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52066号“姬特步行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3:08第60152066号“姬特步行街”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42号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宝珠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宝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152066号“姬特步行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姬特步行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94453号“特步TEBU”、第8616412号“特步”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52066号“姬特步行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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