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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12183号“BEN PAO TIM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3:03第60012183号“BEN PAO TIME”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105号
异议人:晋江奔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增长(河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晋江奔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增长(河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新增长营销咨询(河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012183号“BEN PAO TI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N PAO TI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领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69095号“BEN PAO BA”、第57568415号“BEN PAO BA B1997”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男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类似商品“服装;帆布鞋;休闲鞋;靴;鞋;运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上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商标如获准注册于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12183号“BEN PAO TIME”商标在“服装;帆布鞋;休闲鞋;靴;鞋;运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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