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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01359号“猪八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3:13第61601359号“猪八味”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178号
异议人:德清亚泰畜禽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志颖
异议人德清亚泰畜禽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志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第61601359号“猪八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猪八味”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果冻;豆腐饼”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21993号“猪八味”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蛋;贝壳类动物(非活);牛奶制品;肉罐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加工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01359号“猪八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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