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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04142号“福特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2:58第60004142号“福特步”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176号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康市郑远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康市郑远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004142号“福特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特步”指定使用于第5类“抗菌剂;中药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94481号“特步TEBU”、第20853628号“特步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5类“人用药;维生素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特步”等商标适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关联性不强,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04142号“福特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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