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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19325号“JSK-IIJ”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2:43第57619325号“JSK-IIJ”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002号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爱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点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华爱牛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619325号“JSK-IIJ”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SK-IIJ”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洁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7248号、第7704539号“SK-I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各种化妆品;非药物护肤品和护肤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各种化妆品;非药物护肤品和护肤剂”商品上的“SK-II”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SK-II”,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19325号“JSK-IIJ”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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