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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05073号“MATE BI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9:43第60705073号“MATE BIM”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716号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志成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志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705073号“MATE BI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ATE BIM”,指定使用于第42类“工业设计;衣柜设计服务;室内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597614号“MATE”、第38429352号“MATEPOD”、第57451141号“INTELLIGENT AUTO MATE”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汽车设计;建筑制图;计算机系统设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MATE”,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05073号“MATE BI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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