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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82365号“极兔发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9:38第60082365号“极兔发发”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862号
异议人: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雾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异议人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雾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082365号“极兔发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极兔发发”,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937194号、第41474904号、第43209693A号“极兔”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第39类“货运;运输;搬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209693号“极兔”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广告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82365号“极兔发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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