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160222号“森鼎金沙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9:33第60160222号“森鼎金沙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706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森鼎工艺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森鼎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160222号“森鼎金沙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森鼎金沙郎”,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13363号“金沙梦”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啤酒;姜汁汽水;乳清饮料”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19810号、第9019800号“金沙”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使用于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第124667号“金沙”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并应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别较大,且双方商标亦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60222号“森鼎金沙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