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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01362号“欧胜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8:16第60701362号“欧胜莱”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921号
异议人: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圆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圆鸿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701362号“欧胜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胜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冰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28766号“欧文莱”、第51930100A号“欧文莱岩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照明器械及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砖;建筑用沥青产品”等商品上的第8859324号“欧文莱”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害其商号权,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01362号“欧胜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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