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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50915号“蟹五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8:12第60250915号“蟹五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120号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薛伍峰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薛伍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250915号“蟹五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蟹五丰”,指定使用于第31类“贝壳类动物(活的);甲壳动物(活的);活的可食用水生动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58275号“五丰及图”、第51429700号“五丰·稻家”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谷(谷类);植物;活动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五丰”,并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米”商品上的“五丰”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商标是否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50915号“蟹五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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