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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70734号“珠江俊朗ZHUJIANGJUNLAN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8:21第61170734号“珠江俊朗ZHUJIANGJUNLANG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918号
异议人:佛山台工胶粘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东发
异议人佛山台工胶粘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东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170734号“珠江俊朗ZHUJIANGJUNL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珠江俊朗ZHUJIANGJUNLA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7类“非金属制管套;管道用非金属附件;半加工塑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96084号“珠江ZHUJIANG”、第31009571号“珠江”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PVC绝缘胶带;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合成橡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绝缘材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70734号“珠江俊朗ZHUJIANGJUNLANG及图”商标在“半加工塑料;绝缘材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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