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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42773号“UCAR 车联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7:42第59842773号“UCAR 车联邦”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483号
异议人:联合碳化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汉兴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合碳化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汉兴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842773号“UCAR 车联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CAR 车联邦”指定使用于第1类“刹车液;防冻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766号、第597308号“UCAR”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溶液聚合物;硅工业和纺织工业辅助聚合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18592号“UCARSOL”、第21553188号“UCARSEP”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化学品;用于气体吸收处理的醇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且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42773号“UCAR 车联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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