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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62517号“七湖鲜QIHUX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7:48第60062517号“七湖鲜QIHUXIAN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885号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涛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62517号“七湖鲜QIHUX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湖鲜QIHUXI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植物;活动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393353号“七鲜”、第53326691号“七鲜中食”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玉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使用的第28380908号“七鲜”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62517号“七湖鲜QIHUX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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