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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77922号“成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7:09第55077922号“成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090号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小华
委托代理人:保定晓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小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55077922号“成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成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清酒壶;烈酒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3451号“成义”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77922号“成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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