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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18145号“滴粮王子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7:15第61618145号“滴粮王子酒”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45号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国粮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国粮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618145号“滴粮王子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滴粮王子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662号“西部王子”、第5724448号“东部王子”、第8640876号“州王子”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18145号“滴粮王子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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