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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77008号“事成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7:04第61577008号“事成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44号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清华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清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577008号“事成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事成义”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3451号“成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577008号“事成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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