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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09824号“人和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6:54第59909824号“人和轩”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237号
异议人:许海鸣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樊云
异议人许海鸣对被异议人樊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59909824号“人和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人和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虾(非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02674号“人和馆”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类“肉;家禽(非活);猪肉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09824号“人和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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