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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64116号“HIBUFF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6:50第60464116号“HIBUFFX”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236号
异议人:霸符(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嗨路奇咖啡(昆明)有限公司
异议人霸符(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嗨路奇咖啡(昆明)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腾锦科技(昆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64116号“HIBUFF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IBUFF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04389号“BUFF X”、第47554233号“BUFF X EAT”、第47557056号“BUFF X SLEEP”、第47559927号“BUFF X EYES”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咖啡;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64116号“HIBUFF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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