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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20108号“十七不卖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6:45第60420108号“十七不卖书”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61号
异议人:杨诗琪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盐城励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杨诗琪对被异议人盐城励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20108号“十七不卖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七不卖书”指定使用于第21类“玻璃杯;饮用吸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93936号“十七不卖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或家用胶带;订书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被异议商标或与之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广泛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20108号“十七不卖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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