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144726号“TFI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6:41第60144726号“TFIT”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843号
异议人:媞妃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何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媞妃特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重庆何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144726号“TFI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FI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动剪刀;电动手工具;电动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64256号“TFIT及图”、第50694914号、第47520982号“TFIT”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香”、第8类“电动剃须刀;电动剪发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44726号“TFI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