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702976号“SIR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6:23第59702976号“SIR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630号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展东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展东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9702976号“SIR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IRI”,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15438号“SIRI”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硬件”等。虽双方商标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指定使用在第9类“语音识别设备;语音识别软件”商品上的第G1115438号“SIRI”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对象,关联性较小。因此,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02976号“SIR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