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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91497号“FORTE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6:19第58291497号“FORTER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482号
异议人: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株式会社青成堂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株式会社青成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8291497号“FORTE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FORTERO”,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直接邮件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99616号“FORTE”、第11965952号“FORTE ENERGY MORE”、第16933262号“FORTE WOLI”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91497号“FORTE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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