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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68233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5:54第50682334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628号
异议人:勐海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行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勐海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行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5068233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1类“导游服务;公园;植物园”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勐海吉祥物最终定稿、吉祥物设计合同、相关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创作的美术作品《勐海吉祥物》于2020年首次发表,该作品设计独创性较强,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作品在设计风格、主体特征等方面相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68233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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